格冠信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依法查处的格冠信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月12日
津市监滨罚〔2021〕7号
当事人:格冠信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MA06CU587T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航运贸易大厦5-5-5-307(腾辉之家(天津)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022号)
成立时间:2018年6月13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大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92219****024718
联系电话:1851255****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香塘路16号14幢三单元802室
2020年6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反映格冠信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此案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经调查,执法人员通过格冠信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现场检查,拨打登记材料中的预留电话,均无法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大学取得联系。格冠信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报税公司天津高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证实,自2018年11月后,格冠信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收入,也没有缴纳税款,公司账面也没有工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证实,2019年12月26日格冠信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清税,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自2020年4月7日起,天津高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何大学失联。
2020年9月1日执法给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邮寄征询函,至2020年10月1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未对征询函内容进行回复。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电话记录单、协助调查函及回复,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融工作局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0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0〕141号。在2020年10月21日邮寄退回后,经公告送达,至2020年12月21日公告期满60日。公告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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