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可爱可亲贝佳母婴保健中心(高军)
发布日期: 2021-01-21 09:26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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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涉及我区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可爱可亲贝佳母婴保健中心(高军)经营的“山楂鸡内金压片糖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1013,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2020年抽检监测中发现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可爱可亲贝佳母婴保健中心(高军)经销的“山楂鸡内金压片糖果”检验结果不合格,检验报告(NoTFI-09353-2020)及抽样单(SC20120000001835534)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可爱可亲贝佳母婴保健中心(高军)购进并销售的“山楂鸡内金压片糖果”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涉案食品为当事人2020822从南阳善友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60,已售出53盒,退回供应商7盒,货值金额为9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先不知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1〕12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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