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自贸区西关牛肉面馆)
发布日期: 2021-03-19 16:41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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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自贸区西关牛肉面馆经营的白煮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No:TFI-15175-2020)及抽样单(SC20120000001840796)称:天津自贸区西关牛肉面馆经营的白煮牛肉,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

    经查,涉案食品由天津自贸区西关牛肉面馆自制,当日共制作2kg,抽检机构购买1.5kg用于检测,剩余0.5kg当事人已食用完毕。经检测,其中0.75kg白煮牛肉不合格,经查证相关票据,货值金额为1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天津自贸区西关牛肉面馆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情节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第(九)项“(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天津自贸区西关牛肉面馆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  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没款合计1120元(壹仟壹佰贰拾元)整。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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