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学峰(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正足康手足修脚店经营者)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韦学峰(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正足康手足修脚店经营者):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1年7月16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津市监滨杭州道履催〔2021〕7161号
韦学峰(原天津市滨海新区正足康手足修脚店经营者,身份证号:342122********317X):
本局于2020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20〕468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人民币5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晶、李润涛 联系电话:022-66300879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1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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