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胜泉饮品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0-01-06 20:55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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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2日,对天津市烁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巧克力(代可可脂黑巧克力)(规格型号(60*12支)720/盒)进行抽样,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GB/T 19343-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1111日,我单位收到上述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20191212日,我局收到复检机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复检报告,显示复检产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 GB 28050-2011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1210日,向当事人了解标签不合格纯巧克力(代可可脂黑巧克力)(规格型号(60*12支)720/盒)的生产及、销售情况。

    经查,2019829日,当事人从青县江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经检验判定标签不合格的的产品包装纸共计20000张,2019917日使用了其中的3840张生产纯巧克力(代可可脂黑巧克力)(规格型号(60*12支)720/盒),总计20件(每件16*12支),共计320盒。2019918日售出15件共计240盒,20191012日抽检买走6盒,剩余7420191015日售出。成本价格170/件,销售价格180/件。上述产品经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检测,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GB/T 19343-2016标准;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复检,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 GB 28050-2011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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