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玉鼎鲜拉面馆)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0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玉鼎鲜拉面馆的玻璃杯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1年10月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LJTJC202110071s),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餐(饮)具。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荤菜)。当事人提供玻璃杯供顾客在其店内用餐使用,2021年10月10日,因未及时对餐(饮)具进行消毒、消毒措施不到位导致上述餐(饮)具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61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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