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净远纯净水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涉及我区1家生产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净远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诚桶装水经营部经营的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企业为:天津净远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1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LGD102102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LGD1021029)等材料,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包装饮用水,当事人处有生产、销售的相关记录。
经查,2021年10月16日,当事人生产“南极冰”牌包装饮用水300桶,经自行检验后,10月18日销售给天津市天润食品有限公司200桶,销售给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诚桶装水经营部100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对涉案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在其能力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了其生产计划、灌装车间记录、清洗消毒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瓶盖生产厂家资质及检验报告、自行委托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整(壹佰壹拾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2〕2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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