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紫枫阁快餐店核查处置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7月30日,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紫枫阁快餐店(李健)进行监督抽检,并于2022年8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CJ10YP22081448T1)。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30日,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紫枫阁快餐店(李健)制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紫枫阁快餐店(李健)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油条。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30日制售油条150根,销售价1.5元/根。当事人于同日将自制油条全部售出。当事人制售的油条添加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剑石牌无铝双效泡打粉。当事人2022年7月30日和了20斤干面粉,添加100克剑石牌无铝双效泡打粉、100克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200克食用盐。按照使用说明书添加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剑石牌无铝双效泡打粉。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从凯涛(天津)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安琪牌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剑石牌无铝双效泡打粉各1箱。当事人提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计算货值金额为225元。
办案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在制售油条时可能添加其他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导致铝含量严重超过标准要求。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铝含量超过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海关文件(津食安办〔2022〕9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三、依法认定违法事实,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三)关于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认定问题“对于滥用含铝膨松剂等食品添加剂导致油条等油炸面制品中铝含量到达400mg/kg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馒头、包子等蒸制面食,铝含量达到100mg/kg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处理,并抄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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