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净远纯净水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03-08 09:38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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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7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净远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生产了“南极冰”系列包装饮用水1350桶,规格18L/桶,成本1.85元/桶。截至2022年12月12日本局现场检查,当事人以2.5元/桶的单价销售给了晶达水站360桶、泽思水站400桶、天润水站483桶、小利水站7桶和悦峰水站100桶,没有剩余。

    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3375元,违法所得为88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案发后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对涉案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截至案发未收到消费者投诉,无事故案件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自查整改,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了其生产计划、灌装车间记录、清洗消毒记录、销售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认错悔改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教育如下:

    1、在食品生产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规范生产过程,保证食品安全;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桶装水生产操作规范,做好产品的生产和出厂检验工作,加强员工培训和生产设备维护。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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