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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4-0010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特监〔2024〕9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4-22
发文日期: 2024-04-24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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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市场监管特监〔2024〕9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局,各市场监管所,滨海检验检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简称“《检测规则》”)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1年已满。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新版电梯检验自行检测规则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24〕3号)要求,为切实在滨海新区做好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定检验

(一)检验周期

202442日起,依据《新版检规》要求,确定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其后定期检验实施月份。

电梯停用(含超期未检验或检测)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其后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年份确定定期检验年份,以此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检验月份。

定期检验时间及特殊情形下实施定期检验执行《新版检规》规定。

(二)检验申请

滨海新区范围内注册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继续通过原途径进行报检。

(三)检验实施

各电梯检验机构要坚持电梯检验工作的公益属性,强化电梯检验对电梯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要依据《新版检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等,统一检验工作标准;要做好内部宣贯和培训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熟练掌握检验要求;要按要求配齐检验所需的音像记录设备和储存设备,严格按照《新版检规》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确保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

二、自行检测

(一)自行检测周期

202442日起,在《新版检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二)自行检测主体

电梯自行检测的责任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自行检测可以由电梯使用单位自行开展,也可以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统称“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当符合《检测规则》要求。在滨海新区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首次开展业务前,应书面告知新区市场监管局,并在滨海新区或相邻行政区设立固定场所,配备常驻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电梯检测的单位应当提前在“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进行注册,做好信息化系统对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公示。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下次检测日期前1个月无法确定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的,可以向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协调解决。

(三)自行检测实施

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检测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检测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检测工作,并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

电梯自行检测现场至少由2名取得电梯检验员或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不得兼任,报告审核人员必须为检验师。

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则》实施检测,对检测全过程进行不间断音、视频记录,重点做好自行《检测规则》附件表A1-3A.1.3.4A.1.3.5A.1.3.6A.1.3.11A.1.3.12A2-3A.2.3.3A.2.3.4项目记录。相关音像记录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工作内容、检测时长等。

所有检测项目经检测后,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出具检测备忘录和检测报告。电梯使用单位对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整改完成后,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当按要求确认整改情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要求公示检测备忘录及整改情况。

(四)自行检测信息和档案处理

电梯自行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当在换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前上传检测结论信息,及时整理和保存检测档案,音像记录纳入检测档案管理,检测档案应当至少保存6年。

(五)换领使用标志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包括整改情况确认)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检测规则》要求换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也可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纸质版《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改革工作有序实施

为有序推动《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实施工作,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滨海新区范围电梯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顺利实施。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要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研究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市场监管委实施具体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工作情况,成立工作专班,强化《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领导,摸清区域设备台账,细化具体实施举措,妥善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衔接。

(二)强化宣传引导,坚决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媒介途径,多形式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宣传工作,调动电梯使用单位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落实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自行检测主体责任,明确检测时间,审慎选择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加强检测质量把控和结果运用,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换领和打印《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公示检测及整改情况,杜绝使用存在严重隐患的电梯;电梯维保单位要在提升电梯维保质量的前提下,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开展自行检测和问题整改工作;电梯自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检测规则》开展自行检测工作,对于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电梯法定检验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推动《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实施工作,为自行检测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保障。

(三)严格执行规范,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电梯法定检验机构和实施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严肃行业自律和作风建设,严密制定检测程序,统一检验检测工作标准,加强检测人员教育培训,保障法定检验和自行检测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形成违法行为震慑效应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法定检验机构、自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一是加大电梯自行检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检验、检测人员挂证、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失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电梯使用单位监管,重点查处超期未检测、不执行检测整改要求、电梯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目仍继续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强化公开警示,向社会公开自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示电梯使用单位审慎选择检测单位。四是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罚,强化退出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验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2.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新版电梯检验自行检测规则实施意见的通知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22日

(联系人:杨海潮;联系电话:022-6530545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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