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发布日期: 2024-11-05 15:40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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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

    (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及与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关的统计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负责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除主体业态变更外)、注销(除经营者主动申请外)事项;负责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和摊贩备案工作;根据区局安排,负责其他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落实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四)负责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服务网点、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负责打击传销;

    (六)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秩序,负责网络经营主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七)负责受理各类咨询、投诉,处理各类举报,依法调解消费者投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负责广告监督管理;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配合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十)负责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内食品经营许可环节及摊贩备案环节的现场核查;负责食盐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十一)负责相关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述职责中,区局特种设备监管室直接监管的除外);

    (十三)负责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负责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

    (十七)负责配合执法支队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十八)按照相关权限负责案件的上报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

    (十九)负责本部门信访、保密、绩效、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应急、安全生产、后勤管理和财务工作;

    (二十)负责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一)负责本部门干部管理、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二十二)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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