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强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强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滨寨上责改〔2020〕170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20年12月14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津市监滨寨上责改〔2020〕17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强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使用的《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中监护人须知内容和第二部分第6条OMO课程消课原则,违反了《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条款;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明杰吴志远联系电话: 022-25697266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2月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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