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兴河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兴河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滨大港〔2020〕22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2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津市监滨大港〔2020〕221号
天津市兴河昊泽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经营过程中使用《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中(一)监护人须知第2条:任何因签订本合同前或/和后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学生或监护人)承诺的任何口头约定均无效。;(二)第一.2:……该综合服务管理费不享受退费权利,一经收取,不予退还。;(三)第七.2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有扰乱乙方教学中心学习秩序之行为,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行为造成的严重性,对甲方进行处罚,直至取消甲方的学习资格,所剩储值费用不予退还。;(四)第八.2条:甲方通过乙方工作人员签订本协议,任何于本协议之前、和/或之外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和承诺均无效。(拒不停止使用的,本局将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正内容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合同格式条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 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吴克诚、刘富秋 联系电话:63386438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 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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