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渝丽源面馆(梅立朋))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10月31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渝丽源面馆(梅立朋)进行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渝丽源面馆(梅立朋)生产的自制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31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渝丽源面馆(梅立朋)生产销售的自制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9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渝丽源面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10月31日共制作了油条10kg,其中销售了9.5kg(包含抽检的0.87kg),剩余0.5kg被当事人自己食用,无库存。当事人2020年10月31日制作油条的原料为面粉,水,植物油,鸡蛋,小苏打,盐,添加剂只使用了含铝的明矾(硫酸铝铵)。该添加剂为当事人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周玉昆粮油商店购买,能够提供购进票据及证照。当事人制作油条加入明矾(硫酸铝铵)的配比为每10kg面粉加入20g至25g明矾,使用电子秤称量。当事人违法所得116.375元。
当事人2020年10月31日生产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为362mg/kg,超出了小于等于100 mg/kg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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