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佳常水产经营店)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个体工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佳常水产经营店2020年9月14日销售的泥鳅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09月14日,我局委托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佳常水产经营店销售的泥鳅鱼进行检测,并于2020年10月5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Z01860)。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9月14日我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5252号金元宝市场鲜活水产厅A4-XH-19天津滨海新区高新区东平华鱼水产销售店购进的,购进了6斤,进货单价每斤9.5元,货款金额57元。当天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是每斤2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不知道所售泥鳅鱼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0〕83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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