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热卖聚鑫超市有限公司—鲫鱼)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12-0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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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热卖聚鑫超市有限公司2020年9月17日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09月17日,我局委托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热卖聚鑫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鲫鱼进行检测,并于2020年10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Z0202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热卖聚鑫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20200915日通过电话联系,从塘沽金元宝农产品批发市场鲜活水产厅HY-19号冠军鲜活水产经销店购进的,购进了11斤,进货单价每斤9.2元,货款金额101元。截至10月20日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是每斤19.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进货票据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不知道所售鲫鱼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0835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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