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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胡超达—海虹蟹)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12-2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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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语音播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胡超达经营的海虹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7日,天津市食品安检测技术研究院对胡超达经营的海虹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海虹蟹镉项目实测值为1.7mg/kg,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对胡超达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7日从津南葛沽水产批发市场的一流动车处购进了海虹蟹5KG,购进价格110元/KG,销售价格130元/KG,一共销售了3KG(包含抽检的3KG),其余2KG自己食用或者遗弃。2020年9月17日,天津市食品安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海虹蟹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海虹蟹镉项目实测值为1.7mg/kg,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截至2020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海虹蟹已无库存。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海虹蟹货值金额为650元,获得利润为60元。

    胡超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因2020年9月17日在当事人处抽检的海蟹检验结论不合格,两项合并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整;2、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罚〔2020〕483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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