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王立付)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12-0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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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对区域内市场主体经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涉及1家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王立付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2日,在我局组织的2020年抽检监测中发现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锦州道市场9-10号王立付经销的鲫鱼检验结果不合格,检验报告(NoTFI-07329-2020)及抽样单(NCP20120116001833707)称:王立付购进并销售的鲫鱼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核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经查,涉案鲫鱼为当事人2020914日从天津滨海新区高新区阳刚水产销售店购进共购进3kg,上述食品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7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先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0〕84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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