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旭齐发水产经营部)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12-2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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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销售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旭齐发水产品经营部(李猛猛)销售的海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0日,我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TFI-08007-2020)及抽样单(NCP20120116001834378)称:2020年9月19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旭齐发水产品经营部(李猛猛)销售的海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0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旭齐发水产品经营部(李猛猛)送达检验报告(№:TFI-08007-2020)。

    经查,2020年9月19日,当事人在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红旗农贸批发市场刘洋处购进10公斤海蟹。当事人能提供当日购进海蟹的进货白条、供货方刘洋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被抽验的海蟹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计算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00元。

    经过调查核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不知其所售海蟹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货数量较少,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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