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2020年6月,滨海新区获批第四批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2020年11月,区政府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津滨政发〔2020〕27号)。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要求,依据实施方案,完成了《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13日。公示期内,对具体条款有异议的,可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提出异议者,须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个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凡匿名异议、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月6日
(联系人:郑俊飞;联系电话:65369976;邮 箱:scjcjs@tjbh.gov.cn)
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0年国务院令7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中央2020年服务业发展资金(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183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津滨政办发〔2020〕27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以及滨海新区用于配套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部分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法定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注册与税务登记在滨海新区的企业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单位,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资助、补助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使用和管理,各开发区、各街镇财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绩效目标;
(二)牵头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立项、验收、审计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管理、监督及各类专业性服务等工作;
(三)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自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财政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科学规范;
(二)审核、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开发区、各街镇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财政监管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科学规范;
(二)审核、批准项目专项资金匹配计划;
(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四)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机制与模式研究项目。针对知识产权机制创新、制度建立、模式探索等工作展开研究,提出可行性措施和方法,并最终形成研究报告;
(二)重点资助项目。针对知识产权数据增值服务、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运营服务平台载体搭建等专题布局重点项目,获得解决路径和有效方法,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
(三)补助奖励项目。针对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和金融产品创新等工作开展补助奖励,进一步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质量;
(四)市场化运作项目。按照市场规则,融合使用财政手段和市场手段进行资金运作,主要包括设立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设立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第四章 机制与模式研究项目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机制创新、制度建立研究
(一)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研究
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资助条件:形成以创新发展需求为导向、成果应用为目标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形成《关于滨海新区进一步完善专利导航决策机制的研究报告》。
资助标准: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专利密集型产业、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研究
资助对象:服务机构。
资助条件: 编撰完成《滨海新区专利密集型产业目录》,制定滨海新区专利密集型产业及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指标,完成《关于滨海新区制定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及地理标志产品产值统计制度的研究报告》。
资助标准: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评估模式研究
(一)多场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及工具研究
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资助条件:分类分析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许可交易、诉讼赔偿和财务报告等多元场景需求,研究开发适用于不同应用场景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及工具。探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分担知识产权金融风险。
资助标准: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研究
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资助条件:建立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要素,以技术、人才、产品、信用为配套指标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用体系,探索园区集合授信融资模式,并为滨海新区企业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园区集合授信提供技术支撑。
资助标准: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资助条件:围绕产业规划、引育新动能和高质量发展等滨海新区政府决策,实施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同时申报国家产业类专利导航示范项目。
资助标准: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创新类专利导航项目
资助对象:重点产业优势企业、高校院所以及科研机构。
资助条件:申报单位应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相关产品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资助标准: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商标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培育
(一)支持商标区域品牌培育
资助对象:重点产业优势企业。
资助条件:
1.企业商标在滨海新区及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该商标已持续使用10年以上;
2.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对商标进行过多种形式的宣传;
3.制定本企业商标使用和宣传推广方案,并按方案开展具体工作;商标经过培育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增长;
4.在商标保护方面具有可评定的成功案例。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培育
资助对象:拥有地理标志产品的社会团体。
资助条件:培育地理标志产品,打造区域品牌,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品牌,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经济效益,支撑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
资助对象:重点产业优势企业。
资助条件:
1.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拥有至少2件3年内授权、所属产业关键技术的核心发明专利;
2.已围绕核心发明专利开展专利培育及专利布局工作;
3.形成至少1个与涉及产业技术领域相关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包含至少50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新授权发明不少于10件;
4.PCT申请不少于5件;
5.形成关键技术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经有效实施对提高经济效益发挥关键作用。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特色园区建设
资助对象:产业园区。
资助条件:
1.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投入,项目期内净增有效发明专利5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5件以上;
2.举办不少于5次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解读和业务宣讲活动,推动园区内企业通过贯标认证,并在内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3.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管理、运用及特色产业等方面具有鲜明工作特色,建立园区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4.培育园区特色商标品牌并取得明显效果。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建设
资助对象:街镇。
资助条件:
1.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投入,项目期内净增有效发明专利100件以上,PCT专利申请10件以上;
2.举办不少于10次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解读和业务宣讲活动,推动所辖企业通过贯标认证,并在内部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3.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管理、运用及特色产业方面等具有鲜明工作特色,建立街镇知识产权服务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4.培育街镇特色商标品牌并取得明显效果。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支持开展企业托管综合服务
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资助条件:
1.与滨海新区30家中小微企业签订至少2年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2.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贯标辅导、维权、交易等;
3.为3家企业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为5家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为至少3家托管的中小微企业实现“有效发明专利清零”,协助有条件的托管中小微企业开展科创板上市的相关工作;
4.组织托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
5.协助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PCT和马德里商标,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资助标准: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支持校园知识产权科普基地建设
资助对象:中小学校。
资助条件:
1.建立校领导负责制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配有1名以上校内外知识产权辅导员或指导老师;
2.建成专门的知识产权宣传橱窗,每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及中国专利周举办全校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3.小学(四、五年级)和初中(一、二年级)的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每学年不少于4学时,高中(一、二年级)每学年不少于3学时;
4.建立对学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资助对象:金融服务机构。
资助条件:
1.选取产业密集型园区,探索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模式,从法律法规、价值评估、交易运营等多维度,拓宽企业知识产权融资路径,形成具备可操作性的推广方案;
2.引导园区、融资租赁公司、评估机构、担保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多方依据推广方案,利用集合授信等形式推动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工作;
3.完成至少2笔融资租赁业务,且融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一)支持高新区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
资助对象:高新区管委会。
资助条件:
1.提供满足集聚园区建设要求的不少于3000㎡专属办公场地,包括不少于1000㎡的知识产权融资“一站式”服务基地;
2.组建专业化公司,配备招商、管理、服务等专业团队,负责集聚园区和“一站式”服务基地建设、运营。接受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业务指导,开展辖区企业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等工作;
3.吸引扶持30家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并完成工商注册,覆盖知识产权咨询代理、价值评估、运营托管、金融交易、维权诉讼、发明专利监测等业务,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其中金融类知识产权机构入驻不少于10家;
4.在辖区内建立不少于5个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周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服务;
5.搭建知识产权展览展示区域,建立辖区内知识产权信息化数据展示平台。每年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等活动不少于30次。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资助对象:经开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
资助条件:
1.提供满足集聚园区建设要求的1000㎡专属办公场地。配备招商、管理、服务等专业团队,为集聚园区建设、运营组建专业化公司。接受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业务指导,开展辖区企业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等工作;
2.吸引扶持15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并完成工商注册,覆盖知识产权咨询代理、价值评估、运营托管、金融交易、维权诉讼、发明专利监测等业务,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3.在辖区内建立不少于2个的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周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服务;
4.每年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创建区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园区
资助对象: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中新生态城管委会。
资助条件:
1.提供满足集聚园区建设要求的200㎡以上的专属办公场地,有招商、管理、服务等工作人员。接受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业务指导,开展辖区企业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等工作;
2.吸引扶持一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并完成工商注册,包括知识产权咨询代理、价值评估、运营托管、金融交易、维权诉讼、发明专利监测等业务,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
3.在辖区内建立至少1个的知识产权服务站,为周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基础服务;
4.每年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次。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资助对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资助条件:
1.负责线上平台建设,包含信息检索、价值评估、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交易、产业专题库、导航分析、项目申报、人才服务、统计监测及可视化、决策分析集成、专家库等功能模块,制定信息化平台建设标准;
2.提供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底层数据支撑;实现滨海新区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分析功能;
3.实现滨海新区知识产权线上政务服务、项目申报、区域数据监测管理,重要数据大屏展示;实现滨海新区专利、商标、版权等数据的动态更新、分析和预警;
4.构建滨海新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监测分析系统,实现在线投诉举报、维权指南、快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例分析等功能;
5.负责线上平台的后期维护、网络安全等工作。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12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平台线下运营
资助对象: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资助条件:
1.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试点认定,制定《滨海新区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认定50项知识产权自主性和竞争力较强的专利密集型产品;
2.探索建立京津冀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建立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机制,有效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保护;
3.组建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做好专利导航成果的交流分享、专利监测结果的及时通报,组织完成企业年度知识产权问卷调查等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情况统计调查工作;
4.建立滨海新区知识产权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加大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典型模式的宣传报道,举办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常设成果展;
5.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培育引进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300人以上。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一)综合产业运营中心
资助对象:具有知识产权优势和较强研发能力的综合类高校院所、科研机构。
资助条件:
1.拥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有知识产权管理和从事专利技术转化的专门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项目结束时有效发明专利净增300件以上,新增PCT专利申请20件以上;
2.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培育2个以上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对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每项高价值专利组合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
3.构建至少2个专利池,且入池专利总数量不少于150件,入池单位不少于6家;
4.项目期内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数量年均增幅超过20%,采用但不限于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形式新增专利运营收益1000万元以上;
5.开展产业特色知识产权评估评价,建设综合类知识产权数据库,形成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优势产业运营中心
资助对象:具有专利基础和研发能力的重点产业骨干企业。
资助条件:
1.拥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研发实力,有知识产权管理和从事专利技术转化的专门团队,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项目结束时有效发明专利净增150件以上,新增PCT专利申请10件以上;
2.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培育1个以上规模较大、布局合理、对产业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支撑保障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每项高价值专利组合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
3.构建至少1个专利池,且入池专利总数量不少于100件,入池单位不少于3家;
4.项目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融资金额和项目数年均增幅30%以上;
5.开展产业特色知识产权评估评价,建设产业类知识产权数据库,形成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
资助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章 补助奖励项目
第二十四条 支持品牌战略发展工程
补助对象: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补助条件:
1.企业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发布公告批准成为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补助标准: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报获批,每个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人才开展创新创业·专利技术转化
奖励对象:创造多项核心发明专利并在滨海新区成功转化的高层次产业人才(所在单位组织申报)。
奖励条件:
1.本人是多项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且专利技术在滨海新区成功转化、创造经济效益;
2.本人带专利技术在滨海新区创业并通过专利的成功转化创造经济效益,或本人带专利技术在滨海新区落户并通过专利的成功转化创造经济效益,或本人的专利技术在滨海新区成功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3.本人是滨海新区产业(人才)联盟成员单位推荐的高层次人才。
奖励标准:突出贡献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优秀人才给予每人3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只针对首次获得奖励资格的个人。
奖励对象:证券发行牵头机构。
奖励条件:支持复制借鉴现有成熟经验,构建具有滨海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制定实施标准,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奖励标准:给予牵头机构每单产品200万元奖励。
补助对象:知识产权融资企业。
补助条件:依托金融机构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或通过质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获得商业银行贷款。
补助标准:
1.通过发行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按照合计的5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质押贷款融资的企业,按质押融资实际支出基准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
第七章 市场化运营项目
设立资金池规模为5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坏账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按条件筛选合作银行、机构进行托管运营。托管机构需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承诺资金池的资金收益。组建、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安排1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带动滨海新区产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社会资金和其他相关基金投入放大基金池,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项目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组建、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 项目立项与拨款程序
第三十条 关于研究项目、重点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
(一)项目征集。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力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等。自项目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项目受理。项目经申报单位所属各开发区、街镇及其他单位审查筛选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受理和审查,并就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三)项目评审。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四)审批立项。项目立项建议按照决策流程,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联合报区政府审议批准立项。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
(五)资金拨付。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拨付项目资金。支付方式视项目类别而定。机制与模式研究类项目和财政支持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重点资助项目启动时支付70%、结题验收后支付30%;财政支持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点资助类项目启动时支付60%、中期验收后支付30%、结题验收后支付10%;补助奖励类项目一次性全额支持;市场化运作项目按相关规定拨付。
涉及区本级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按要求全额支付;涉及各开发区,资助对象为本开发区或注册并纳税在本开发区的单位(组织申报单位),由区财政提供50%的资金支持,各开发区财政提供50%的匹配资金支持,并同步进行支付;涉及各街镇,资助对象为各街镇或注册并纳税在本街镇的单位(组织申报单位),由区财政提供70%的资金支持,各街镇财政提供30%的匹配资金支持,并同步进行支付。
(六)中期管理。承担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可终止合同,同时停拨下阶段资金并收缴尚未使用和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经费。
1.未经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2.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3.项目合同期满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配合验收的,或限期整改未能按期申请验收的,或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
4.项目承担单位被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欺骗等情况的。
(七)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场化运作项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和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的使用与监督等工作将另行制定相关文件予以规范。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滨海新区年度预算,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涉及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政府资金审批程序调整。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使用应严格遵守《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不得用于房屋装修和征地拆迁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用于提取工作经费;不得支持存在违法乱纪、不诚信现象的单位及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的惩戒对象等。被资助单位在项目期内迁出,将终止协议并收回项目资金。
第三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及各开发区财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定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及各开发区、各街镇财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收回资金;同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开发区、各街镇财政主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包括配套资金)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滨海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结束。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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