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塘沽源兴源活鱼满锅酒楼)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01-12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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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5日,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受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兴源活鱼满锅酒楼(杨成喜)经营的拌海蜇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蛰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9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源兴源活鱼满锅酒楼(杨成喜)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拌海蜇。经查,当事人已忘记拌海蜇抽样检测同批次海蛰的购进具体时间及供货商信息。当事人陈述,拌海蜇是由购进海蜇加入少量明矾浸泡过水后,使用醋、白糖、香油、娃娃菜等辅菜调料制作的。当事人不能提供海蜇及明矾的进货票据与供货方的相关证明文件。被抽样检测的拌海蜇已全部售尽,无剩余。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当事人不知其所售拌海蜇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进货数量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共1014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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