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诚铭小吃店)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01-0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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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120116115032547、检验报告A2200322226101001C,涉及我区经营单位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诚铭小吃店(周洪乐)生产经营的食品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918,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检验机构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诚铭小吃店(周洪乐)生产经营的食品油条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的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mg/kg的标准指标100,实测值为154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102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

    经查,2020918日,当事人使用面、食用盐、小苏打、水、鸡蛋、中英牌香甜泡打粉(复配膨松剂)等原材料制作不合格批次油条,共制作了5kg。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批次油条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8.33/kg2020918日当天销售了5kg,已无存货。

    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41.65元,违法所得为41.6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41.65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116日,我局已依法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续将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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