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辰煊水产品经营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20120116111032232、检验报告№:FOSD8MXD14532823,涉及我区经营单位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辰煊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5日,我局委托检验机构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辰煊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皮皮虾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 №: FOSD8MXD14532823)及抽样单(SC20120116111032232)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辰煊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皮皮虾,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无上述不合格水产品皮皮虾。
经查,涉案皮皮虾是当事人在2020年9月15日在天津市津南区林江水产品经营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7.5kg,购进价格为40元/kg。当事人将上述皮皮虾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正兴里市场1区2号店内进行销售,皮皮虾的销售价格为66.66元/kg,购进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店内没有存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案中,涉案批次皮皮虾不合格原因是水域环境污染,当事人无法在进货查验过程中发现所经营的皮皮虾中镉(以Cd计)不符合要求,且当事人提供了加盖有供货商(天津市津南区林江水产品经营部)公章的不合格批次皮皮虾的购进收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我局向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查明供货商确认与当事人存在购销关系,承认2020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销售了7.5kg皮皮虾,销售价格是40元/kg,与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一致,证实该不合格批次皮皮虾为当事人在天津市津南区林江水产品经营部处购进的。上述情形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免罚〔2020〕88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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