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购进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0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 FOS8ZV6D16848823)及抽样单(SC20120116111032500)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胖哥蔬菜经营部(陈立芳)购进的韭菜经抽样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2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胖哥蔬菜经营部(陈立芳)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不合格批次韭菜不是由陈立芳经营,实际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购进并销售。陈立芳与崔玉均系夫妻关系,营业执照“天津市滨海新区胖哥蔬菜经营部(陈立芳)”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均为同一地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胖哥蔬菜经营部(陈立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结案。2020年11月10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涉嫌经营不合格韭菜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崔玉均蔬菜店(崔玉均)于2020年9月19日从天津市津南区何庄子市场金广军处购进韭菜18斤,3斤用于抽检,其余全部售出。经查证相关票据,货值金额为55.8元。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为销售环节,无食品安全检测能力,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1〕10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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