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贝克酷汉堡店)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涉及我区1家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贝克酷汉堡店处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6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贝克酷汉堡店处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贝克酷汉堡店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
经查,2020年11月6日制作油条使用由桂林宝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含硫酸铝铵的“桂星牌香甜泡打粉”,涉案油条可查清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75元。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桂星牌香甜泡打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津食安办〔2016〕28号文《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一倍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法规禁止在某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过允许在其他相近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标准限量5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当事人被抽检油条铝的残留量实测值为282mg/kg,超出标准值100mg/kg一倍以上,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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