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陈何委亿金食品超市)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陈何委亿金食品超市经营的津福牌食用植物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5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陈何委亿金食品超市经营的津福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陈何委亿金食品超市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经销售完毕。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从天津市北辰区荣辉粮油批发部处购进了津福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规格是5L/桶,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购进价格47.5元/桶,销售价格55元/桶,一共销售了12桶(包含抽检时购买的2桶)。当事人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2020年11月15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津福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津福牌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截至2020年12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津福牌食用植物调和油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津福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货值金额为660元,获得利润为9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陈何委亿金食品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食品过程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1〕13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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