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臣氏饮料(天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屈臣氏饮料(天津)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屈臣氏饮料(天津)有限公司涉嫌企业名称混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3日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1〕7231 号
屈臣氏饮料(天津)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名称混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涉嫌将“屈臣氏”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涉嫌企业名称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李润涛 联系电话: 022-66303161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7月2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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