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同春和食品有限公司) |
2019年10月15日,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要求,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同春和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玫瑰爱恋代可脂巧克力(规格:300克/盒,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5日)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因当事人所生产的上述食品未在其标签中标示产品类型,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未标示产品类型的玫瑰爱恋代可脂巧克力(规格:300克/盒)1个批次,共计四箱(24盒/箱),其成本为150元/箱,并以160元/箱的价格售出三箱,另一箱用于抽检和自食并未售出。其货值金额为160Í4=640元,违法所得为(160-150)Í3=30元。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虽对上述食品进行召回,但因经销商处已全部售出,故并未能实际召回。
当事人生产未标示产品类型的玫瑰爱恋代可脂巧克力(规格:300克/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人民币);二、没收违法所得30元(人民币)。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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