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0-02-10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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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81117的1kg腌制海盐,经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0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YZ2019MC017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收到了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其他异议。

    经查,当事人按照供求计划于2018年11月17日生产了批号为20181117的1kg腌制海盐1.5吨(即1500袋),2018年12月07日发往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分公司将其中的250袋以赠送的形式用于开拓市场,推广新品使用,其余的1250袋以每袋3元的价格销售给江苏扬州世纪联华超市。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总共召回腌制海盐455袋,截止目前当事人总共售出795袋,对召回封存的455袋按产品召回有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

    另查,经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成本核算统计表显示,上述涉案食品的每袋成本为1.15元,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当事人于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500元。认定违法所得为1470.75元。

    当事人生产的腌制海盐经抽样检验碘强化剂项目不符合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1470.75(壹仟肆佰柒拾元柒角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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