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2019年12月27日,我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生产的低钠尚品海盐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化钠(以干基计)、氯化钾(以干基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2019年4月1日,当事人与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进出口分公司签订包装物(未加碘低钠尚品海盐包装袋)购销合同,2019年4月1日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食盐进出口分公司与上海永明印务有限公司签订包装物(未加碘低低钠尚品海盐
包装袋)购销合同,合同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约定以实际订单为准(低钠尚品海盐包装袋)。上海永明印务有限公司印制42000个包装袋,当事人使用34600个包装袋。
当事人共生产(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9日)该批次的未加碘低钠尚品海盐10.38吨(34600袋、300g/袋),库存4.62吨(15400袋、300g/袋)。销售给中盐天津长芦盐业有限公司5.58吨(6480元/吨、18600袋、300g/袋),销售价1.944元/袋,成本价1.509元/袋,召回5.13吨(17100袋、300g/袋);京东中盐专卖店销售0.18吨600袋(2袋损耗),成本价3.409元/袋。经对京东中盐专卖店订单计算,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未加碘低钠尚品海盐违法经营额共计3348.32元。当事人实际销售0.6294吨(2098袋、300g/袋)。
当事人销毁处理标签不合格未加碘低钠尚品海盐9.75吨(32500袋)做废盐处理,剩余包装袋当事人全部销毁。经计算货值金额为:(4.62+5.58)吨x6480元/吨+3348.32元=69444.32元。违法所得为(1.944元/袋-1.509元/袋)x1500袋+3348.32元- 3.409元/袋x 600袋=1955.3元。
上海永明印务有限公司印制包装物(低钠尚品海盐包装袋)时,制版疏忽将配料表:氯化钠含量错标为65.0-80.0g/100g 、氯化钾含量错标为20.0-35.0g/100g。应该标为:氯化钠含量(65.0-90.0)g/100g、氯化钾含量(10.0-35.0)g/100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955.3元;
2.罚款90000元。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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