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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自贸区陈其超快餐馆)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10-0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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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语音播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0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自贸区陈其超快餐馆的餐碗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8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被抽检的餐碗当事人主要用于盛放米饭等直接入口的食品,日常由当事人进行清洗和消毒。当事人陈述在进行清洗餐具时使用了较多的洗涤剂,且用清水进行洗净的时间不够,导致了抽检餐碗洗涤剂超标的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了排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089号”。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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