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刘会凤)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10-1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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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刘会凤)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3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刘会凤加工经营的油条、油饼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油条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580;被抽检油饼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480。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9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油条、油饼,也未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矾。经查,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使用食用碱、明矾、盐、面粉和面,发面之后再用油炸的方式制作油条和油饼并销售。当事人当天制作了油条15个,销售价1元/个,制作成本0.6元/个,已全部售出(其中检验机构取样购买了6个),没有库存;制作油饼6个,销售价2元/个,制作成本1.6元/个,已全部售出(其中检验机构取样购买了4个),没有库存。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4元。货值金额为2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28号)“三、(四)关于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认定问题: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一倍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法规禁止在某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过允许在其他相近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标准限量5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编号“津市监滨大港涉罪移〔2021〕1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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