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明泽超市(袁新庄)、天津市滨海新区韩流明星餐厅(朴泉)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滨海新区明泽超市(袁新庄)、天津市滨海新区韩流明星餐厅(朴泉):
本局依法查处的天津滨海新区明泽超市(袁新庄)、天津市滨海新区韩流明星餐厅(朴泉)涉嫌涉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年6月28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1〕5204号
当事人:天津滨海新区明泽超市(袁新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7GE030
住所(住址):滨海新区玉林道以南凤凰苑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新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092319740704****
依据《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核查清理方案》(津滨市场监管政服〔2020〕46号)的附件1《应核查清理相关个体工商户名单》,天津滨海新区明泽超市(袁新庄)连续三年(2017年度—2019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被列入异常名录,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经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2017年度—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
经查询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未发现当事人2018年1月1日以后存在变更、换照、备案等工商登记信息。
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个体登记档案中的联系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020年12月29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1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滨生责改〔2021〕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相关现场笔录、当事人户卡、电话记录单、现场照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核查清理方案》(津滨市场监管政服〔2020〕46号)及附件1《应核查清理相关个体工商户名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6月15日,本局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滨生罚告[2021]7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天津市滨海新区韩流明星餐厅(朴泉)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1〕5205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韩流明星餐厅(朴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7D4876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起步区内(水魔方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朴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18319920602****
依据《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核查清理方案》(津滨市场监管政服〔2020〕46号)的附件1《应核查清理相关个体工商户名单》,天津市滨海新区韩流明星餐厅(朴泉)连续三年(2017年度—2019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被列入异常名录,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经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2017年度—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
经查询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未发现当事人2018年1月1日以后存在变更、换照、备案等工商登记信息。
执法人员拨打当事人个体登记档案中的联系电话,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020年12月29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2021年1月1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滨生责改〔2021〕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相关现场笔录、当事人户卡、电话记录单、现场照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核查清理方案》(津滨市场监管政服〔2020〕46号)及附件1《应核查清理相关个体工商户名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6月15日,本局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滨生罚告[2021]7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天津市滨海新区韩流明星餐厅(朴泉)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6月22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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