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自贸试验区捞三国餐饮店)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自贸试验区捞三国餐饮店的餐杯、餐碗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1日向天津自贸试验区捞三国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LJTJC202108294s、№:LJTJC202108295s),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使用“都洁国标柠檬洗洁精”、“都洁84消毒液”对餐碗和餐杯进行清洗消毒,使用“邦祥豪华高温消毒柜”对餐碗和餐杯进行高温消毒,晚上消毒,第二天白天使用,消毒过程为一洗、二消、三冲,后放入消毒柜,最后放入保洁柜,洗洁净和消毒液按使用说明配比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出具整改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16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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