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滨海新区民心众赢食品销售店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1-11-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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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滨海新区民心众赢食品销售店(边海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天津滨海新区民心众赢食品销售店(边海舰)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1122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1〕1624号

    天津滨海新区民心众赢食品销售店(边海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9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食类和热食类食品制售。因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市监滨塘沽责改〔2021〕20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7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8月11日、8月27日,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冷食类和热食类食品制售,未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至调查取证时止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云峰、雷蕾联系电话:022-65270285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宁波道4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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