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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松煌沙县小吃店)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2-01-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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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语音播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1010日,北京六角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松煌沙县小吃店的餐碟、餐碗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1101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LJTJC202110058sLJTJC202110059s,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餐具。

    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提供餐碗、餐碟供顾客在其店内用餐使用,20211010日,因未及时对上述餐具进行消毒导致上述餐具抽检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三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1〕10451”。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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