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诚桶装水经营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诚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南极冰”牌包装饮用水。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诚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南极冰”牌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诚桶装水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包装饮用水。经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8日从天津净远纯净水有限公司购进,共计100桶,购进价格为2.5元/桶。经查证,货值金额为1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当事人得知抽检不合格以后积极查找原因并采取召回涉案产品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2〕2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3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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