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银柱食品超市)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银柱食品超市。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4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银柱食品超市经营的兰花豆(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No:LSD112107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从天津市河北区通广天源食品经营部购进“滦雷”牌兰花豆共150袋,购进价3元/袋,销售价6元/袋,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不合格批次兰花豆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兰花豆的情况,未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购进上述批次兰花豆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留存了进货台账,查验了购进食品的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留存了购进上述批次兰花豆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留存了进货台账,查验了购进食品的合格证明,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知涉案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免罚〔2022〕3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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