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六干货经营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六干货经营部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7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六干货经营部经营的琥珀核桃仁(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No:LGD042220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0日从天津市鑫佰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琥珀核桃仁(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0kg,购进价格30元/kg,销售价格50元/kg,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琥珀核桃仁(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琥珀核桃仁(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情况,未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留存了购进上述批次琥珀核桃仁(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检验报告。
另查,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购进上述被抽检的琥珀核桃仁(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后忘记卸货,载有被抽检的琥珀核桃仁(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货车长时间停放在万欣街农贸市场门口停车场处,导致被抽检的琥珀核桃仁(其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处于高温、阳光直射状态,不符合储存条件,致使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向生产厂家天津市鑫佰利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货值金额较小,初次违法,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并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人民币);
2、罚款20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滨处罚〔2022〕4758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80
联系方式:022-6530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