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溢珍坊饮品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2-11-25 09:22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4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溢珍坊饮品有限公司生产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1日对当事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生产了“志江冰泉”系列包装饮用水326桶,规格18.9L/桶,成本1.81元/桶。截至2022年8月31日本局现场检查,当事人以2.3元/桶的单价销售给了天津自贸试验区信诚桶装水经营部(王洪涛)270桶,以2.3元/桶的价格销售给了天津市津南区景田盛桶装水经营部50桶,化验用5桶,留样用1桶于2022年8月30日销毁,没有剩余。

    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2.3元/桶*326桶=749.8元,违法所得为(2.3-1.81)元/桶*320桶=15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况:1.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商品数量及货值较小;3.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了其生产计划、灌装抽检记录表(关键控制点)、“设备、工器具清洗消毒记录”、销售台账、出入库台账、留样记录、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成品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工艺流程图、成本核算表等相关材料。其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56.8元。

    2022年11月23日


    checktaskdate=&unchecktaskdate=&titleformatstring=False_False_False_&thirdtitle=&Check_IsAdmin=True&Check_UserName=scjgjadmin&Check_CheckDate=2022/11/25 9:23:04&Check_Reasons=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