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九鑫食品有限公司) |
2019年6月5日我局接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材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河服务区经营的青岛香肠(商标:九鑫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80克/袋,生产日期:2019-04-26),经检验,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天津市九鑫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8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青岛香肠(规格型号:280克/袋,生产日期:2019-04-26)50袋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19年4月26日,当事人使用猪肉、鸡肉、鸭肉(含鸭皮)、淀粉、卡拉胶、脱氢乙酸钠等原辅料,生产青岛香肠(规格型号:280克/袋)22.96公斤(含2袋备样),生产成本10.18元/公斤。2019年4月27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销售给北京新发地玉源食品经销部,销售数量是4件(20袋/件,280克/袋),销售价格是64元/件,即销售数量22.4公斤,销售价格11.43元/公斤。2019年7月2日,当事人依法召回上述产品48袋(13.44公斤),即实际销售数量为32袋(8.96公斤)。
2019年5月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河北国建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河服务区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青岛香肠(商标:九鑫及图形商标,规格型号:280克/袋,生产日期:2019-04-26)进行抽检,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6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JSP2019SP01952),报告判定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项目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0.797。
当事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并于2019年8月6日出具复检报告(编号:国FTS19070003-01),报告判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1项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该项目标准指标≤0.5,实测值0.636。
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青岛香肠的货值金额为11.43×22.96=262.43元,获得违法所得8.96×(11.43-10.18)=1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元;2、没收不合格青岛香肠(规格型号:280克/袋)50袋;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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