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胜泉饮品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9-10-28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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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89日,我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检,天津胜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L/桶和18.9L/桶的包装饮用水,经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TJ-G19070308和TJ-G19070309),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也未提出其他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5日生产了规格型号为18L/桶、批号为20190715的包装饮用水300桶。2019年7月16日用于抽检8桶,剩余292桶正常入库。2019年7月18日出库销售时,发现有12桶存在不同程度破损,故当事人对该12桶饮用水就地进行了销毁。实际出库数量为280桶,并全部以1.3元/桶的价格销售给了天津沽悦食品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无库存。

    当事人于2019年7月16日生产了规格型号为18.9L/桶、批号为20190716的包装饮用水320桶。2019年7月16日用于抽检8桶,剩余312桶正常入库。2019年7月18日出库销售时,发现有20桶存在不同程度破损,故当事人对该20桶饮用水就地进行了销毁。实际出库数量为292桶,并全部以1.3元/桶的价格销售给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滋悦商贸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无库存。

    另查,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每桶2元的价格分别购买了规格型号为18L/桶的包装饮用水抽样样品8桶和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包装饮用水抽样样品8桶。另经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成本核算统计表显示,上述涉案产品的单桶成本为1.53元/桶,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当事人于本案的货值金额为806元。认定违法所得为7.5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7.52元(柒元伍角贰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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