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龙达矿泉水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9-11-11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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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2019年总局抽检计划抽检监测中,对天津市滨海新区龙达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批号为20190718的天然矿泉水进行抽检,委托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9816日,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天然矿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测结果为“14,17,12,0,0”,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8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检测报告(TJ-G19070430),依据微生物限量规定,铜绿假单胞菌属微生物,当事人情况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的规定,不得予以复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该批次天然矿泉水已销售完毕,现场无库存。

    当事人于2019718日生产了规格型号为18.9L/桶、批号为20190718的天然矿泉水共510桶,以3.5/桶的价格销售了320桶,3/桶的价格销售了180桶,留样1桶,自检2桶,抽检7桶,抽检时以10元桶的价格收费。上述天然矿泉水成本价3.27/桶,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为3.5/*323+3/*180+10/*7=1740.5 元,获得利润为3.5/*320+3/*180+10/*7-3.27*507=72.1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11元(柒拾贰元壹角壹分);

    2、罚款人民币50000(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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