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丁生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9-12-03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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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总局抽检计划中,对丁生银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的韭菜进行抽检,委托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9年9月10日,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韭菜腐霉利项目检测结果为“1.8mg/kg”,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028)、检验检测报告(TJ-G19080316),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于2019年8月26日从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元宝蔬菜批发市场外的流动摊贩处共花费30元,以2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15公斤韭菜,以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3.5公斤韭菜,2019年8月26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抽样1公斤韭菜,备样0.5公斤韭菜。截至2019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的抽检批次韭菜已无库存。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韭菜货值金额为4元/公斤×15公斤=60元,获得利润为(4-2)元/斤×15公斤=30元。

    当事人在购进抽检批次韭菜时,未查验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票据。

    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经检验不合格的韭菜,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叁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2000(贰仟)元整。

    另,当事人在购进抽检批次韭菜时,未查验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票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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