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迎春食品超市) |
2018年5月17日我局接市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转办单(编号:SC2018010),2018年4月2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蓝森蓝色可乐蓝莓味碳酸饮料(生产日期2018年3月26日)进行抽样检验,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对样品进行检验,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生产企业许昌红威食品有限公司在有效期内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进行复检,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仍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7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检验报告。该批不合格的蓝森蓝色可乐蓝莓味碳酸饮料是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4月8日和4月11日从天津久华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
的,一共购进了5箱,每箱15瓶,进价3.67元/瓶,售价5元/瓶,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了45瓶蓝森蓝色可乐蓝莓味碳酸饮料(含抽检10瓶),剩余30瓶被执法机关依法扣押,货值金额为375元人民币。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货票据、该批次蓝森蓝色可乐蓝莓味碳酸饮料的出厂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蓝森蓝色可乐蓝莓味碳酸饮料”30瓶。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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