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万宁保健品有限公司) |
2018年5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有当事人生产的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软胶囊(规格:1200mg/粒×100粒/瓶,批号:161223,生产日期:2016-12-15)。经检验,该产品微生物指标霉菌和酵母的检验结果为235CFU/g,不符合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6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之规定,当事人不具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因此,可以依据该检验报告认定以上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5日,将批号161223的大
豆磷脂软胶囊生产成三个规格产品,规格100粒/瓶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软胶囊20瓶、规格300粒/瓶尤维斯牌大豆磷脂软胶囊33瓶、规格200粒/瓶晋民堂大豆磷脂软胶囊419瓶。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涉案产品以外的其它两个规格产品的微生物指标符合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
又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3日向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有限公司出售涉案产品13瓶,销售单价为34.30元/瓶(含税),销售金额为445.90元,于2017年3月8日向天津市仲景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出售涉案产品7瓶,销售单价为19.60元/瓶(含税),销售金额为137.20元,以上产品均未能召回。综上,本案货值金额合计583.10元,销售金额合计583.10元,扣除涉案产品的物料成本127.60元(含税),违法所得为455.50元。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455.50元;
2. 罚款人民币75000元。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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