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广润矿泉水厂)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广润矿泉水厂)
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367号
2018年6月27日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广润矿泉水厂2018年6月23日和2018年6月25日生产的广润直饮水(饮用纯净水)进行抽检。2018年7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GCJD-0166-2018、GCJD-0165-2018、GCP-0444-2018、GCP-0442-201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依据GB19298-2014第3.5微生物限量规定,铜绿假单胞菌属微生物。当事人属于“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得予以复检情形。
经查,2018年6月23日和2018年6月25日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广润矿泉水厂各生产广润直饮水(饮用纯净水)45桶,共计90桶。除去被抽检的28桶,以及风险检测的2桶外,剩余60桶全部由厂内工人自用,没有销售。上述桶装水售价为2.5元/桶,成本价为2元/桶。经核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25元(2.5X90=225),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4元(28X(2.5-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人民币70000元。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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