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
2018年5月24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抽样检验中,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菜盐因碘项目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盐碘含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6月28日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提出复检,2018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复检报告,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天津长芦海晶集团该批次泡菜盐共生产1000公斤,共计2000袋,每袋500克,生产成本为0.4元/袋。当事人委托中盐制盐研究院电子平台试销,销售价格为3.5元/袋,共售出556袋,剩余的1444袋已经召回,召回的泡菜盐已在当事人库房中封存,中盐制盐研究院没有给当事人支付任何费用。认定货值金额为2000袋*3.5元/袋=700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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