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和LNG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18-01-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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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市场监管20182

    市市场监管委

    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和LNG车用气瓶

    使用登记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局,市特检院:

    现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和LNG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一)按照《市市场监管委转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在全国推广应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信息追溯平台的通知》(津市场监管2017152)要求,201811日起,全市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应全部通过信息平台办理。新注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编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执行,在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原使用登记证编号不变。

    (二)关于空白使用登记证。在用设备的空白使用登记证由市特检院随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一并发给企业,并由企业携带至区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新注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空白使用证的领取事宜请各区局与市特检院联系(联系人:姜斌,联系电话:27922211。不含滨海新区)。

    (三)各区局在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核查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的配备及持证情况(作业人员1/车)。

    二、关于LNG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

    (一)从发文之日起,LNG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制证不再由市特检院负责办理,由各区局负责随使用登记审核一并制发证。使用登记编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执行,并在使用证编号前加“L”以区别CNG车用气瓶,具体要求见《天津市LNG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附件1)。

    (二)各区局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认真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相应资料。办理LNG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车辆应为原装车,且在定期检验的有效期限内,对于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应提交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

    (三)LNG车用气瓶暂不录入车用气瓶信息化系统,各区局应留存好纸质资料,并填写《LNG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附件2)建立电子档案。

    (四)LNG车用气瓶空白使用证的领取事宜请与市特检院联系(联系人:姜斌,联系电话:27922211)。

    附件:1.天津市LNG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2.LNG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

    2018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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