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2015年度报告公告 |
责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
2015年度报告公告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4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截止目前仍有朝鲜平壤贸易会社天津代表处等31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2015年度报告,现责令该31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2015年度报告,对逾期仍不办理的,本局将依法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名单附后。
附件: 滨海新区未报送2015年度报告的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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